農藥廢氣處理的使用標準條件
未知, 2025-05-19 13:58, 次瀏覽
排放限值要求
有組織排放: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,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,執行規定的***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。例如,對于非甲烷總烴(NMHC),不同生產工序或環節可能有不同的限值;苯系物、硫化氫、氨等***征污染物也有相應的排放限值。
無組織排放: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應符合規定限值。同時,企業邊界任意1h***氣污染物平均濃度也應符合相應限值要求。
處理效率要求
當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3kg/h(重點地區加嚴到2kg/h)時,VOCs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%。

廢氣收集與處理系統運行要求
同步運行: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。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,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,待排除故障或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。
應急措施: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,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。
源頭控制與過程管理要求
原輔材料使用:對于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實施差異化管控,促進企業實現源頭減排。
生產過程控制:針對原輔料儲存、生產工藝過程以及廢水處理等無組織排放環節,規定明確的措施性控制要求,如對各車間廢氣排放點進行密閉處理,減少無組織排放;清洗或更換不再使用的設備及管道,從源頭減少污染物排放等。
監測與監管要求
監測要求: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,對廢氣排放情況進行定期監測,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的監測,確保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符合標準要求。
監管要求: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農藥企業的監管,對企業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情況、排放達標情況等進行檢查,對違規排放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。
綜上所述,農藥廢氣處理需嚴格遵循排放限值、處理效率、收集處理系統運行、源頭控制與過程管理以及監測與監管等多方面的標準條件,以確保廢氣處理的有效性和合規性,降低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。
